自1899年英國正式接管新界後直至二次大戰前的一段時間,港英政府並沒有在新界設立英式司法系統。新界鄉村、宗族及家庭的糾紛,大多是沿用中國傳統方式,由地方鄉親父老調解,又或者前往位於南頭的中國官府解決紛爭。另一方面,部分司法權力則下放到新界的理民官(District Commissioners/ District Officers),主理當地的小額錢債法庭和田土法庭,在元朗屏山及大埔的理民府充當警察裁判官(Police court magistrates)的角色。遇上其他嚴重的案件,則交由九龍裁判法院審理,因此新界一直未有設立正式的法院大樓。
直到1950年代後期,為應付新界的發展,政府決定劃一市區及新界的管治架構,開始將理民官先前履行的職務轉移至各專業司法部門。1961年,政府通過新法例,把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擴大至新界地區,將一直由理民官所兼任的司法職能移交至地方法院。同年,前粉嶺裁判法院啟用,是第一個在新界興建的裁判法院,為北區居民提供服務
前粉嶺裁判法院大樓是典型50年代的政府建築。建築風格與同年興建的深水埗北九龍裁判法院十分相似。但相比之下,粉嶺法院的建築規模較小,大樓只有兩層高,內部則只設兩個法庭。正面外牆主要有稍微向外伸展的雙層簷篷及多層高的窄長型窗戶,展現出簡化的新古典主義建築風格,突出法院莊嚴的本質。側面外牆亦有充滿新古典建築特色的門框和樑托。大樓內部的中庭大堂設有中央天井,以引入自然光線,兩旁附有一條設有裝飾鐵製扶手的樓梯,由地下大門直達上層的法庭。法院採用當時較為經濟的裝修物料,例如馬賽克瓷磚、人造石磚、水磨石磚、塗漆等。法院設有數個入口通道,法官、犯人及公眾在法院內分別使用不同的入口,反映出香港重視司法獨立的制度。
Source & PIC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-hant/%E5%89%8D%E7%B2%89%E5%B6%BA%E8%A3%81%E5%88%A4%E6%B3%95%E9%99%A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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